一、为鼓励创新、激发热情,根据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结合当前研发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制度。
二、考核目标:明确、量化、可行;完成情况:定期评估、考核、面谈与辅导;考核结果:定期公布执行。
三、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,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,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,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。
四、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,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成果,但应事先向报告并与签订协议,依法保证应享有的权益。
五、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中心账户统一核算,统一管理,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。
六、收益分配按所得的收益以7:3 的比例分配,即中心占70%,成果完成人(项目组)占30%。技术转化后产生的技术纠纷,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。
七、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负责人确定。
八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奖励的个人,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九、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,给造成经济损失的,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;构成犯罪的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。